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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抗再字第1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許蕙蘭楊佳祥林育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抗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林○榮

再審相對人 林○雄

      林○雄

      林○貞

      林○麗

      林○泰

      林○梅

      林○鈴

      蔡○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6日本院108年度家聲抗再字第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確定本案裁定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6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2項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該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

二、查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家聲抗再字第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前開裁定係不得再抗告,故於裁定作成時即已確定,並於108年10月3日送達再審聲請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案卷核閱綦詳,再審聲請人遲至108年12月11日始對前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顯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是以,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楊佳祥

法 官 林育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抗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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