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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6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蔡雅惠

上訴人
陳俊德

陳 龍

邱陳良

陳啟誠

陳來旺

陳秀德

陳賜福

陳賜章

鄭新泉

陳修田

陳進崑

陳金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陳番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7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繳納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有欠缺而未遵命補正者,其上訴即不合法。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則基於繼承關係而取得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其間應屬公同共有關係,並無應有部分可言,而在訴訟上亦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其被告之一部上訴為有利於其他共同被告之行為,對於其他共同訴訟人亦有效力,從而,其訴訟標的價額自亦應就請求標的物即房屋占用土地之全部核定之。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連帶繳納,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如就各該原判決命應拆除部分之上訴人有2人以上者,其一已繳納裁判費,其餘上訴人免予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占用建物編號 (門牌號碼)   占用地號(面積〔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元以下4捨5入) 上  訴  人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 民族街335巷1號  1393 (325.90) 292萬7560元 【8983元×325.90平方公尺=292萬7560元】 陳俊德 陳  龍 4萬5010元 民族街335巷3號  1393 (145.22) 130萬4511元 【8983元×145.22平方公尺=130萬4511元】 邱陳良 2萬0953元 民族街335巷5號 C1 1393 (181.86) 170萬2738元 【(8983元×181.86平方公尺)+(7000元×9.87平方公尺)=170萬2738元】 陳啟誠 2萬6893元  C2 1392 (9.87)    民族街335巷7號 D1 1392 (2.94) 50萬1502元 【(7000元×2.94平方公尺)+(7440元×64.64平方公尺)=50萬1502元】 陳來旺 8265元  D2 1489 (64.64)    民族街335巷11號  1489 (79.97) 59萬4977元 【7440元×79.97平方公尺=59萬4977元】 陳秀德 9750元  民族街335巷14號 F1 1392 (24.33) 165萬1837萬 【(7000元×24.33平方公尺)+(7440元×199.13平方公尺)=165萬1837元】 陳賜福 陳賜章 2萬6151元  F2 1489 (199.13)    民族街275巷48號  1489 (13.01) 9萬6794元 【7440元×13.01平方公尺=9萬6794元】 鄭新泉 1500元 民族街275巷50號  1489 (86.41) 64萬2890元 【7440元×86.41平方公尺=64萬2890元】 陳修田 陳進崑 陳金錢 3萬1528元 【1萬0575元+2萬0953元=3萬1528元】 民族街275巷52號  1489 (175.82) 130萬8101元 【7440元×175.82平方公尺=130萬8101 元】 陳修田 陳進崑 陳金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60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