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8號抗 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宇叡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21日109年度聲字第17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