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09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蘇林慧
- 訴訟代理人
- 楊智綸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田勝侑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珮芳 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廖恒輝
- 訴訟代理人
- 馮世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訴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為下列事項尚待釐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一、兩造於民國105年5月24日訂立之離婚協議書(下稱系爭105年離婚協議書)第1點記載「等房屋」,其真意為何?有無包括房屋坐落之土地?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之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總狀第7頁、第8頁,記載「……兩造前於105年5月24日之離婚協議書(參原證2),就150號之11房屋成立租賃契約,……兩造間就150號之11房屋租賃關係,雖於被告收受函文翌日起算屆滿5日後即109年6月25日終止。然查該日後迄今,被告仍續續使用150號之9、10、11房屋,……是被告於109年9月25日後迄今仍占有使用事實,足認兩造有默示租賃契約,被告仍有給付租金之義務,並無疑義」等語(參見本院卷卷二第253頁至第254頁)。因最先僅敘述兩造就臺南市○○區○○路000○00號房屋成立租賃契約並終止;嗣卻先提及被告仍繼續使用同路150號之9、之10、之11房屋,再敘述兩造有默示租賃契約,則原告主張兩造有默示租賃契約之標的物,究僅指同路150號之11房屋,抑或包括同路150號之9、之10房屋?又原告向本院提出之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總狀第7頁為前開敘述以前,曾先敘述民法第451條規定及該條規定之解釋,則原告於前開敘述中所提之默示租賃契約,究係指兩造以默示方式成立租賃契約,抑或指兩造間之租賃契約依民法第451條規定,默示更新而有租賃契約存在?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之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總狀第7頁敘述「兩造前於105年5月24日之離婚協議書(參原證2),就150號之11房屋成立租賃契約,……」等語(參見本院卷卷二第253頁),惟於第12頁又敘述:「被告反訴主張依據已失效之105年5月24日離婚協議書中之此一對待給付、移轉登記約定,……」等語(參見本院卷卷二第258頁),則原告究係主張105年離婚協議書,除兩造離婚部分無效外,其餘關於財產之約定為有效或業已失效?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之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總狀第5頁標題伍、一,敘述被告占有同路150號之9、之10、之11房屋,並無合法權源(參見本院卷卷二第251頁),惟於第7頁標題伍、二,又敘述兩造就同路150號之10、之11房屋成立租賃契約,被告應給付積欠之租金。則原告究係先主張被告占有同路150號之10、之11房屋無正當權源,抑或先主張兩造間就同路150號之10、之11有租賃契約,亦即有占有之正當權源?
五、被告於109年11月12日本院言詞辯論時,抗辯系爭105年離婚協議書係因原告脅迫而訂立,惟於反訴中又主張依系爭105年離婚協議書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則被告是否仍然抗辯系爭105年離婚協議書係因原告脅迫而訂立?
六、反訴原告就反訴訴之聲明第2項,除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外,有無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
七、反訴原告於民事爭點整理狀主張系爭105年離婚協議書無效或不成立(參見本院卷卷一第506頁),惟於民事反訴準備(三)狀內又敘述反訴原告同認系爭105年離婚協議書仍有財產契約之效力(參見本院卷卷一第575頁),則反訴原告在本訴,對於原告依系爭105年離婚協議書請求給付租金部分,是否仍然抗辯系爭105年離婚協議書無效或不成立,原告請求應屬無據?
八、反訴原告於民事反訴準備(三) 狀敘述系爭105年離婚協議書第1點記載之「中山路100-9等房屋」等語,「所謂等房屋即同一土地同一時間興建的三棟即連號的中山路100號之9、之10、之11號」(參見本院卷卷一第575頁),惟於民事反訴準備(四)狀,又敘述「所謂等房屋即同一土地上同一時間興建連號的中山路100-9號、中山路100-10號及中山路100之11號等房『地』」等語(參見本院卷卷一第628頁)。前後之主張略有出入,則反訴原告對於系爭105年離婚協議書第1點,究係主張應為如何解釋?
九、兩造訂立105年離婚協議書時,同路150號之11房屋,有無出租予他人?如有出租,出租予何人?租賃期間自何時起至何時止?每月之租金為多少元?
十、診所負責醫師如非診所建物之所有權人,是否依法即應申報租金?如未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即會核定租賃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