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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1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71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被告
吳明輝

      吳漢昌

      吳家翰

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吳明輝、吳漢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吳明輝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應按期繳款,詎被告吳明輝未依約如期繳款,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776,954元及利息未清償;又被繼承人吳福全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被告均為被繼承人吳福全之繼承人,均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則被繼承人吳福全所留之系爭遺產應由被告共同繼承,惟被告吳明輝因積欠原告上開債務未清償,恐其繼承系爭遺產後遭原告追索,乃與被告吳漢昌、吳家翰合意,由被告吳漢昌、吳家翰就系爭遺產單獨為繼承登記,被告吳明輝則全然放棄繼承登記,其等行為不啻等同將被告吳明輝應繼承吳福全之財產權利(即應繼分)無償移轉予被告吳漢昌、吳家翰,自屬有害於原告之債權,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於遺產分割協議中無償移轉應繼分予被告吳漢昌、吳家翰之意思表示及被告吳漢昌、吳家翰於分割協議所取得之分割繼承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聲明:(一)被告就附表所示遺產範圍內,於民國103年5月17日所為遺產繼承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03年8月21日所為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撤銷。(二)被告就前項遺產所為之繼承登記應予以塗銷,回復原狀為全體繼承人所有。

二、被告則辯以:

㈠被告吳昌翰、吳家翰則以:被告吳漢昌、吳家翰之祖父吳福全於103年9月6日死亡、父親吳明南於103年5月17日死亡,則被告吳昌翰、吳家翰於原因發生日期為103年5月17日分割繼承系爭遺產,顯係繼承自父親吳明南而非祖父吳福全。被告吳明輝並非吳明南之繼承人,更未與被告吳漢昌、吳家翰簽立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原告自亦無從訴請撤銷被告吳昌翰、吳家翰於103年8月21日就系爭遺產分割協議。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吳明輝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吳明輝因積欠原告上開債務未清償,恐其繼承系爭遺產後遭原告追索,乃與被告吳漢昌、吳家翰合意,由被告吳漢昌、吳家翰就附表所示之遺產單獨為繼承登記,被告吳明輝則全然放棄繼承登記,其等行為不啻等同將被告吳明輝應繼承吳福全之財產權利(即應繼分)無償移轉予被告吳漢昌、吳家翰,自屬有害於原告之債權等情,為被告吳昌翰、吳家翰所否認,並辯稱系爭遺產並非吳福全之遺產,而係吳明南之遺產,原告之上開主張,顯有誤認之情況。惟觀諸本院職權調閱系爭遺產103年之分割繼承登記之資料,土地登記書上記載,被繼承人為吳明南、繼承人為被告吳昌翰、吳家翰及訴外人蔡美莉,且分割繼承協議書亦記載系爭遺產乃為吳明南之遺產,有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109年5月27日東南地所登字第1090049229號函檢附之土地登記書、分割繼承協議書、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附卷可查(見卷第119頁至第130頁),堪認系爭遺產並非吳福全之遺產,而係吳明南之遺產等情無訛。本件被告吳明輝並非吳明南之繼承人,且系爭遺產為吳明南之遺產,而非吳福全之遺產,本件被告吳漢昌、吳家翰就系爭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係基於吳明南之繼承人地位而為。被告吳明輝既非吳明南之繼承人,何來與被告吳漢昌、吳家翰就系爭遺產為分割協議之行為,是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就系爭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原告之債權,係屬無據,自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系爭遺產並非吳福全之遺產,而係吳明南之遺產,且被告吳明輝亦非吳明南之繼承人,是以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遺產繼承登記所為之物權行為及債權行為,係屬無據,已如前述。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就附表所示遺產範圍內,於103年5月17日所為遺產繼承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03年8月21日所為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撤銷。及被告就前項遺產所為之繼承登記應予以塗銷,回復原狀為全體繼承人所有,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種類│財產所在或名稱                                  │
├──┼──┼────────────────────────┤
│1   │土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
├──┼──┼────────────────────────┤
│2   │土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
├──┼──┼────────────────────────┤
│3   │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遺產分割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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