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鳳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序霖
- 送達代收人
- 施慧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0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064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