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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許嘉容

上訴人
即原告
鳳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序霖
送達代收人
施慧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0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064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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