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鳳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曾序霖、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益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鳳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序霖 送達代收人 施慧雯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0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064元, 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