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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

確認遺囑真正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楊佳祥

原告
丑○○○○○○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雨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俐文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癸○○
被告
丁○○
被告
卯○○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繼承人戊○○(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5年7月12日所書立之自書遺囑為真正。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原告主張遺囑人戊○○於民國105年7月12日書立之代筆遺囑(下稱系爭代筆遺囑)為真正,惟原告持系爭代筆遺囑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遺囑繼承登記時,遭被告乙○○、丁○○就系爭代筆遺囑之真偽提出異議,致地政事務所以因涉及私權爭執為由,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規定駁回登記申請,是以系爭遺囑真正與否,致原告於法律上地位陷於不明確而有受侵害之危險之虞,而此種不安之狀態,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應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二)遺囑人戊○○於109年1月29日死亡後,遺有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地○○○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21之1號建物等不動產,前開不動產現由遺囑人戊○○之法定繼承人即兩造於109年10月5日以繼承為登記原因登記為公同共有。本件兩造皆為遺囑人戊○○之法定繼承人,遺囑人戊○○於生前為恐百年之後子孫為其所有之不動產產生爭端,遂於105年7月12日指定證人寅○○律師、己○○及甲○○等3人為見證人,由遺囑人戊○○口述遺囑意旨,將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坐落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建物分配由原告1人取得,將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4分之1之權利範圍由被告乙○○1人取得,將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坐落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號房屋分配由全體共有人各取得4分之1,並使見證人中之一人即證人庚○○律師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戊○○認可後,由遺囑人戊○○及上開見證人3人同行簽名並署押日期,預立系爭遺囑一份,系爭代筆遺囑之作成與民法第1194條所定代筆遺囑之要件相符,自生代筆遺囑之效力。而於系爭代筆遺囑預立後,被告乙○○在遺囑人戊○○之同意下,依照系爭代筆遺囑第二項意旨,於106年6月29日登記取得遺囑人承戊○○所有之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4分之1之權利範圍。

(三)基上,遺囑人承戊○○於生前確有按其預立之系爭代筆遺囑内容為財產分配之真意,且所預立之系爭代筆遺囑之作成乃與民法第1194條所定代筆遺囑之要件相符,自生代筆遺囑之效力,系爭代筆遺囑自為真正。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乙○○答辯略以:

⒈原告於105年7月12日自己找自己的朋友即證人己○○、甲○○與寅○○律師當見證人,見證人都不是由被繼承人戊○○遺囑人自己指定的親戚或平日熟悉的朋友當見證人,與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的法律要件不符合。被繼承人戊○○遺產中占最大金額比例為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坐落之624建號、627建號建物,該建物門牌號碼分別為高雄市○○區○○○路000號、121之1號等不動產。被繼承人戊○○於67年12月13日將登記於自己名下的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坐落之624建號、627建號即門牌號碼分別為高雄市○○區○○○路000號、121之1號建物等不動產設定抵押給臺南第一銀行,被告乙○○與丁○○為保證人向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被繼承人戊○○設定抵押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0萬元,到102年7月16日已經向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高達1,460萬元,被告乙○○與丁○○為連帶保證人,被繼承人戊○○生前多次向被告乙○○與丁○○訴說,高雄市○○區○○○路000號、121之1號這些不動產,是被繼承人戊○○她的老本,將來有1棟準備賣掉還第一銀行1,460萬元貸款,剩餘的部份要當作被繼承人戊○○晚年養老生活費用。系爭代筆遺囑對於被繼承人戊○○向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1,460萬元不做任何說明與處理,與被繼承人戊○○的意願不符合。原告依照自己意願打字做財產分配,沒有立遺囑人戊○○口述遺囑意旨的錄音錄影證據,不符合代筆遺囑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的法律要件。

⒉被繼承人戊○○於105年7月12日立系爭代筆遺囑不到1年的時間,於106年6月3日將自己名下的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與臺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16樓之11房屋全部贈與給原告,與原告手邊105年7月12日代筆遺囑第4項内容不符合。因為被繼承人戊○○已經給原告很多東西,所以只願意再給原告自己名下的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與臺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16樓之11建物,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坐落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建物,被繼承人戊○○要留著自己晚年養老生活費,不願意給原告。另系爭代筆遺囑中被繼承人戊○○的簽名,與其他參考文件中被繼承人戊○○的親自簽名筆跡也不同。為此,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二)被告丁○○答辯略以:遺囑中被繼承人戊○○的簽名是偽造的,被繼承人戊○○曾數次告訴被告乙○○與丁○○,她的財產要留著自己用直到走了為止,被告丁○○的舅舅參加被繼承人戊○○告別式時,聽到被繼承人戊○○有留遺囑,直接就說被繼承人戊○○不可能留遺囑的,被繼承人戊○○生前極為敬愛她這個弟弟,有什麼重大的決定,都會請教這個弟弟,被繼承人戊○○極愛面子,不會寫一張財產怎麼分,欠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60萬的貸款怎麼還都不提的遺囑。為此,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被告丙○○答辯略以:

⒈兩造均係被繼承人戊○○與父親庚○○所生之子女,但被繼承人戊○○與庚○○並無婚姻關係,於60年時庚○○過世時,因與庚○○原配子女遺產分割產生爭執,經協商後以遺產分割契約書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總計由兩造等4未成年子女共分配取得2,602,268元,依照當時之約定,其中每位未成年子女各取得60萬元,因被繼承人戊○○另於44年間購買取得高雄市○○○○○○區○○○段00號土地一筆,為處理兩造之繼承款並安置財產,兩造母親乃在系爭土地上興建4棟建物,並以兩造所繼承之遺產款項支付興建建物之費用及坐落土地。其中門牌高雄市○○路000○0號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即分割後之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即以被告丙○○所繼承之遺產興建購買,故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及其上門牌號號碼臺南雄市○○區○○里○○○路000○0號建物,均係借用被繼承人戊○○名義登記,被繼承人戊○○生前近一、二年即已多次表明要將系爭土地建物登記由被告丙○○所有,原告所提出之遺囑記載之内容,顯非係被繼承人戊○○之自己之意思,難認係屬真實。

⒉被繼承人戊○○已於109年1月29日死亡,兩造均為繼承人,原登記其名下之建物及土地於109年9月26日即辦理繼承登記,而在辦理相關繼承事務之期間,原告並未談及被繼承人戊○○立有遺囑之事,系爭代筆遺囑依書面記載係立於105年7月12日,但在兩造之母親身後,於遺物中並未發現有此一遺囑,原告卻於兩造母親死亡後1年6個月突提出系爭代筆遺囑,可見系爭代筆遺囑應係由原告持有中,如果係出於兩造母親之意思,絕無由原告保管之理由,縱系爭代筆遺囑確係經由代筆人製作,其内容應非兩造母親之意思,亦不符法定之要件。為此,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本件原告主張遺囑人戊○○於105年7月12日所立系爭代筆遺囑為真正,然為遺囑人戊○○之其他繼承人即被告等人所否認,系爭代筆遺囑之真偽涉及原告得否依該遺囑所載對遺囑人戊○○之遺產主張權利,兩造間就系爭代筆遺囑真偽既有爭執,原告法律上地位確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除去,應認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得提起本件確認系爭遺囑真正之訴。

(二)次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1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4條定有明文。經查:

⒈系爭代筆遺囑係由證人寅○○、己○○(已改名為辛○○,下稱辛○○)、甲○○等3人為代筆遺囑見證人,由證人寅○○兼代筆人以電腦打字製作系爭代筆遺囑,依上開代筆遺囑之法定方式製作代筆遺囑等情,業經證人寅○○、辛○○、甲○○證述如下:

⑴證人寅○○到庭證述:「(請求提示原證三代筆遺囑予證人,代筆遺囑第2頁記載代筆人兼見證人是否是證人的簽名?)是。」、「(代筆遺囑內容是證人製作?)是我製作的,我製作過程是我依據遺囑人的口述所製作。」、「(當時遺囑人的精神狀況是否正常?)依據我的印象,遺囑人精神狀況沒有異常的表現。當天遺囑人有先拿身分證核對身分,我也有詢問名下有什麼財產及如何分配,遺囑人陳述的能力並沒有異常,而且到最後我依據她口述內容製作後,也是由遺囑人親自簽名並記載她的身分證字號。」、「(遺囑人親自簽名並記載她的身分證字號是否如代筆遺囑第2頁所記載?)姓名及身分證字號都是立遺囑人親自簽寫。」、「(遺囑第2頁有見證人有己○○及甲○○,這兩位當時有在場?)是。除了我是見證人外,還需要兩位見證人。我有詢問是否由我事務所來找另外兩位見證人,其他的兩位見證人他們要自己帶過來,代筆遺囑的當天,其他兩位見證人確實有到場。」、「(代筆遺囑見證人欄位的簽名,是否由他們親自簽寫?)是。他們到事務所時,也有請他們拿出身分證核對。」、「(製作代筆遺囑時間,是否如代筆遺囑上所記載的105年7月12日?)是。」、「(記得當天是上午還是下午到事務所?)印象中是上午,不是十分的確定。」、「(本件代筆遺囑是遺囑人一個上午或一個下午的時間在事務所完成代筆遺囑?)7月12日立遺囑前,原告先跟我聯絡,其母親想要立遺囑,我說要立遺囑,要先提供財產資料及其子女的戶籍資料,及告知我遺囑人要如何分配財產,後來原告就拿遺囑人的財產資料以及兄弟姊妹的戶籍謄本來給我,並表示她母親要如何分配其財產,後來我就根據她所告知的分配方式去計算是不是有侵害到特留分,計算的結果沒有侵害到特留分之後,我就跟原告聯繫可以帶見證人及遺囑人來我的事務所立遺囑,後來就約105年7月12日來我事務所立遺囑。」、「(原告所預先遺產分配的內容,是否跟代筆遺囑的內容大概是相同的?)就我個人印象,原告當時跟我表示的內容與後來105年7月12日當天立遺囑人所表示的分配方式是相同的。遺囑的內容也是如此。」、「(遺囑人來證人事務所是一起來還是分開來?)因為我們事務所是在大樓10樓,是一起來還是分開來我不知道。」、「(遺囑人口述遺產分配時,這兩位見證人已經在事務所?)是。除了兩位見證人在場外,原告也有在場。」、「(遺囑人是否有表示她認不認識這兩位見證人?)是否有詢問,我已經沒有印象,根據民法的規定,見證人只要是成年人及不是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相當關係的親屬,是不是有問這個問題我沒有印象。」、「(遺囑人是否有明確表示要委請這兩位見證人當見證人?)我都會先詢問立遺囑人,是否要立遺囑及是否同意由我及其他兩位見證人來擔任見證人,這是我在代筆遺囑程序上會詢問的。」、「(製作代筆遺囑時,有錄影存證的資料?)當時沒有錄影。」、「(代筆遺囑事務所有另外留存一份正本?)依據代筆遺囑第6條,兩份放在立遺囑人那邊,一份在我這邊。所以我這邊有一份正本,因為鈞院通知書備註欄記載應攜帶正本,所以我今天有帶來。」、「(原告有預先拿來戶籍及財產資料,事務所有留存?)有,我今天也有帶當時原告所提供其母親的財產資料以及兄弟姊妹的全戶除戶謄本。」、「(代筆遺囑後,有無被繼承人或相關家屬向證人表示遺囑有疑問或要取消?)早上作證前,我有看我電腦的資料,108年原告有跟我聯絡,其母親名下財產有變動,想要就遺囑內容做修改,但是後來就沒有再進一步聯絡。」、「(在立遺囑前,先與證人聯繫的人是否為原告?)是的。」、「(立遺囑前,立遺囑人有無與證人聯繫?)沒有印象。」、「(立遺囑當日,立遺囑人有無主動指定你為代筆人兼見證人?)沒有主動表示,但是在我詢問下表示同意。」、「(另外兩位見證人,立遺囑人有無主動指定他們為見證人?)沒有,也是我詢問下同意。」、「(證人當時如何詢問立遺囑人?)我已經記不太清楚。」、「(證人當時詢問立遺囑人是否同意由你和兩位見證人為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及代筆人時,有無告知證人及另外兩位見證人之年籍資料?)立遺囑人及另兩位見證人到我事務所,是我拿兩位見證人之身分證確認兩位見證人的身分,當時立遺囑人也在旁邊,而確認身分之後我就只是詢問立遺囑人是否同意由我及另外兩位見證人來見證遺囑,就沒有在另外告知立遺囑人另外兩位見證人之年籍資料。」、「(立遺囑人當天是如何口述遺囑要旨?)我目前留存的印象,立遺囑人當天口述的時候,有一些是她主動表示,過程中,我也會主動問說哪些財產是不是要分配給誰,過程中有些是立遺囑人主動表示,有些是我詢問立遺囑人被動的表示。」、「(證人如何筆記立遺囑人的遺囑內容?)我當天先手中有一份草稿,草稿是打字還是手寫我忘記了,草稿是原告聯繫時表示母親如何分配的內容所製作的,原告跟我聯絡後,立遺囑人是否還有跟我聯絡,我不確定。在立遺囑人口述遺囑當天,我再根據她口述的內容,用筆記在草稿上,然後再根據筆記的內容到電腦上打字製作本件的遺囑。」、「(代筆遺囑內容相關不動產之地號、建號、應有部分及建物地址,是否均係立遺囑人口述所記載?)是立遺囑人口述,口述的過程有包括我剛剛提到的立遺囑人主動表示,有些是我詢問立遺囑人被動表示。立遺囑人的講法有去提到高雄什麼路的房子、土地、臺南在什麼路的房子、土地,我再依據財產資料去確認是不是哪個地號、建號及建物的地點。」、「(立遺囑人口述將相關名下不動產歸由何人以及何人取得幾分之幾之所有權是立遺囑人口述還是代筆人提示?)不動產歸何人以及由幾個人去分配,這部份是由立遺囑人去口述,代筆人提示只是再跟她確認如財產資料所記載的哪一個地號、建號以及門牌號碼。」、「(證人筆記後之草稿,是在哪部電腦打字製作?)當天他們是在事務所會議室口述遺囑,而我打字是在我辦公室的電腦打字。我的辦公室跟會議室是不同房間但是是相通的。」、「(證人打完字印出來後,拿回會議室,後來過程為何?)拿回會議室後,我就依據遺囑上面的內容,宣讀給在場的人聽,而且也說明內容給在場的人聽,立遺囑人聽完後認為沒有問題就在遺囑上簽名然後再由我及另兩位見證人簽名。」、「(證人有無提示打字版之遺囑與書寫之遺囑草稿予立遺囑人確認?)我只是拿打字版的遺囑宣讀及說明給立遺囑人聽。」、「(證人把打字版的遺囑宣讀給立遺囑人聽後,有無把書面交給立遺囑人看過後簽名?)因為當天的打字版印象中列印出來不止一份,所以在宣讀時,是有一份給立遺囑人看。」、「(立遺囑人進到事務所辦公室,到完成本件遺囑由立遺囑人簽名,中間大概多久時間?)沒有印象。」等語綦詳(見本院110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

⑵證人辛○○到庭證述:「(請求提示原證三之代筆遺囑,代筆遺囑第2頁上面見證人己○○是證人親自簽名?)是。」、「(對於這份代筆遺囑有印象?)有。」、「(這份遺囑是在哪個地方簽寫的?)我知道是在大樓裡面,但是地址我不記得。」、「(證人有看到立遺囑人戊○○?)有。」、「(當天立遺囑人有向在場人表示她的遺產要如何分配?)是。」、「(代筆遺囑的書面是不是寅○○律師打字後交給證人確認?)是。」、「(證人有印象戊○○是如何說明遺產要如何分配?)很模糊。」、「(戊○○在簽代筆遺囑前認識證人?)不認識。」、「(簽代筆遺囑時,律師是否有收取證人的身分證資料?)是。」、「(律師如何跟你確認身分證資料?)問我的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代筆遺囑內容,有無印象律師在最後有宣讀內容?)好像有。因為太久了。」、「(是誰聯絡去證人去當見證人?)○姐就是原告。」、「(證人跟原告什麼關係?)朋友。」、「(原告如何跟你聯絡要做什麼事情?)就說她的母親要房子給她,要證人。」、「(原告有說哪個房子?)忘記了。」、「(既然是房子要給她叫你當證人,為何是在代筆遺囑簽見證人的名字?)不是就一併簽了嗎。」、「(當天是如何去律師事務所的?)原告載我去的。我只知道原告載的。原告還有載誰我忘記了。我只知道當天是原告載我去的。」、「(證人去律師事務所時,原告的母親到辦公室了嗎?)原告載我跟原告的母親一起去的。」、「(見證人甲○○是否認識?)不認識。」、「(當天在何時何地看到見證人甲○○?)我忘記了。」、「(遺囑日期是105年7月12日,證人是上午還是下午去?)應該是上午。」、「(從證人進律師事務所到離開,中間經過多久時間?)完全沒有印象。」、「(證人到律師事務所後,有跟原告母親戊○○有說到話,有跟其表示來這邊做什麼?)在車上有講到話、寒暄,到律師事務所就沒有講到話。」、「(在車上有講到證人為何跟原告的母親一起坐車?)沒有說到。」、「(到了事務所後,證人跟原告的母親是坐在同一間辦公室,還是有時在不同房間?)坐在同一間房間,不是休息室,我只知道是一個房間。」、「(當天有一律師,有沒有來你們坐的房間跟你們談事情?)律師原本就在現場,確認身分,另外談什麼事情忘了,好像也沒有。」、「(印象中律師有跟原告母親談或是詢問什麼事情?)應該是有,談什麼我沒有印象我忘記了。」、「(為什麼證人會在提示的原證三的代筆遺囑見證人上面簽你的名字?)就是證人。」、「(要證明什麼事情?)就是遺囑的部份。」、「(證人有印象中有看到原證三的代筆遺囑,律師是如何完成這份遺囑的,是在哪裡完成這份遺囑的?是誰拿給你簽名的?)律師拿給我簽名的。我沒有注意到律師是在我前面打字,還是在別的地方打字。」、「(當場是什麼人叫你當見證人?)當場沒有。」、「(代筆遺囑當場有無唸給在場人聽?)不記得。」、「(印象中土地還是建物如何分配是什麼人說的?說給什麼聽?)原告母親。在律師事務所有說到。」、「(當時見證人甲○○是否在場?)應該是有,我已經沒有印象。」、「(整個過程中,立遺囑人有無要證人當見證人?)我沒有印象。」、「(代筆人有無問立遺囑人叫你們3個來當見證人?)忘了。」、「(立遺囑人口述過程中,立遺囑人如何口述將哪一筆不動產分歸給哪些子女?)印象中有講到,詳細情況我忘記了。」、「(是代筆人引導立遺囑人,還是立遺囑人自己主動口述?)忘記了。」、「(有看到代筆人拿筆記載在紙上?)忘記了。」、「(代筆人最後拿出打字代筆遺囑正本出來後,跟你們說代筆遺囑之內容,你們是否清楚哪個不動產要分給哪個子女?)我簽名之前代筆人有沒有唸給我們聽,我真的忘記了。」、「(整個過程中是否清楚哪筆不動產要給誰?)我印象中只有高雄的房子要給原告,其他我不記得。」、「(是否知道代筆遺囑上總共有幾個受分配之人?)我現在忘記了。」、「(證人當時是否清楚?)應該是有。」、「(是誰跟證人解釋?)不記得。」、「(立遺囑人當天講話有很清楚?)有。」、「(立遺囑人當天講台語還是國語?)忘記了。」、「(立遺囑人是否知道證人的名字?)不知道。」、「(立遺囑人是否知道你是誰?)我不知道立遺囑人是否知道我,那天沒有人跟立遺囑人介紹我。我當天是第一次跟立遺囑人見面。應該之前原告有跟立遺囑人說過我。在車上我沒有講到遺囑的事情,至於到了律師事務所後,立遺囑人有沒有跟我講話,我忘記了。」、「(當天代筆遺囑有無錄音錄影?)我不知道。」、「(證人進去的房間,除了會議桌還有其他什麼東西?)忘記了。」、「(簽見證人前,是否知道代筆遺囑的大概內容?)忘記了。」、「(當天簽見證人之前,是誰請你在見證人地方簽名的?)律師。」等語(見本院110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

⑶證人甲○○到庭證述:「(請求提示原證三代筆遺囑,代筆遺囑第2頁下方見證人甲○○及身分證號碼是證人親自書寫?)是。」、「(代筆遺囑簽名的地方?)律師事務所,在場人有上面的遺囑人及代筆人、見證人及原告。」、「(當天去律師事務所時如何去的?)我印象中我自己去的。好像是原告先到,原告跟我講地址,我再過去。」、「(證人知道去律師事務所要做什麼事情?)原告說叫我當遺囑的證人。」、「(當天有聽到原告母親戊○○有在跟律師討論遺產要如何分配?)有。」、「(戊○○如何說財產如何分配?)大概印象房產要給原告,希望我們幫原告作證。」、「(到律師事務所,律師是不是有收你們的身分證資料?)有。」、「(律師有確認是誰說身分證字號?)有。」、「(律師有跟戊○○說是否由你擔任遺囑見證人?)有。」、「(原證三打字的代筆遺囑,證人在現場有看過?)有,律師請我們看資料,再叫我們簽名,應該律師也有講給我們聽,但是我忘記了。」、「(當天寫遺囑過程中,戊○○跟證人都在場?)是。」、「(證人有無印象律師在哪個地方打字?)印象中在同一個空間,我記得是這樣。」、「(是誰通知證人去當代筆遺囑的見證人?)原告。」、「(立遺囑當天還是之前跟證人提這件事情?)原告說到時麻煩我去當見證人,之前還是之後不記得。」、「(跟原告什麼關係?)朋友,做房仲的朋友,是同事。」、「(代筆遺囑前,認識立遺囑人還是見過?)在廟裡看過一次原告母親也有看到原告,然後介紹認識。」、「(代筆遺囑105年7月12日是上午還下午去?)有點忘記。」、「(證人到律師事務所時,當時其他的人有到場?)原告母親、原告到場,還有另外一個證人有沒有到場記不清楚。」、「(認識另一見證人己○○?)應該是不熟,所以沒有什麼印象。」、「(進律師事務所到完成簽名離開,時間多久?)至少超過半小時。」、「(到律師事務所後,多久後律師拿代筆遺囑讓你們看讓你們簽名?)我覺得好像沒有很久,但多久我不記得。」、「(到事務所,證人跟戊○○有無聊天或表明你為何來這個地方?)我記得戊○○有說要幫原告當證人。」、「(到事務所後,一開始在那邊談什麼事情?)沒有印象。」、「(這份代筆遺囑,律師是在什麼時間、地點去完成的?)我記得是在同一個辦公室,我去的時候,律師還沒有準備好,印象中律師好像有去打一些資料。」、「(律師打什麼資料?)應該就是當初談論的遺囑問題。我記得我去那邊就是當原告的證人。」、「(律師事務所時,你跟另一見證人都有在場?一起離開?)有在場,作證這件事情辦好後,我就先走。」、「(當時原告的母親有無去談論遺產的事情?如何談論?)沒有印象。」、「(立遺囑人怎麼跟代筆人講說分配遺產?)好像母親在講,律師有打字還是用筆記我忘記了。」、「(代筆人最後有跟你們講解遺囑的內容?)有。」、「(提示代筆遺囑,代筆遺囑的文字與一般口述的方式不太一致,有何意見?)我忘記了。」、「(證人現在看到這份代筆遺囑內容,是否了解代筆遺囑?)大概看的懂,前面內容大概就是等戊○○百年不在後,遺囑會有爭議,才會做這個代筆遺囑,至於下面要分給誰,我只認識我朋友的名字,第一點房子由原告取得,第二點給大女兒,第三點給大女兒、長女、次女、長子,分四等分,第四點給長女、次女、長子、次女,分四等分。」、「(證人剛提到原告的母親當天有說要幫原告作證,作證的意思是簽遺囑的見證人還是其他意思?)遺囑的見證人。」、「(除了在廟裡碰面過,立遺囑人可否叫出證人的名字?)沒有辦法,立遺囑是第二次見面,之前一次在廟裡碰面過。」、「(當天立遺囑時有無錄音錄影?)我不記得」等語(見本院110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

⑷審酌上開證人寅○○、辛○○、甲○○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之內容,證人3人大致為相同之陳述,僅在若干諸如證人寅○○打字使用之電腦是否係在同一房間等事實有所出入,考量證人等於本院證述時,距證人等於105年7月12日擔任系爭代筆遺囑代筆人及見證人距今已時隔5年餘,對於遺囑作成之若干細節,難免因時間久遠、記憶模糊,而有陳述不清或與事實略有出入之情形,故自不能僅以證人寅○○、辛○○、甲○○在證言上出現前開些微之歧異,即認定其等之證言不可採信。

⒉依上開證人所述之情,系爭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寅○○、辛○○、甲○○固均係原告所覓得,然除證人寅○○業已證述遺囑人戊○○雖未主動指定其等為系爭代筆遺囑之見證人,而證人寅○○有詢問遺囑人戊○○是否同意由其等當見證人,並經遺囑人戊○○同意等語,且證人甲○○亦證述遺囑人戊○○說房產要給原告,希望其等幫原告作證,當遺囑的見證人等語外;佐以見證人寅○○、辛○○、甲○○在製作系爭代筆遺囑全程在場,遺囑人戊○○並未有反對之意思,足認遺囑人戊○○應有指定證人寅○○、辛○○、甲○○為系爭代筆遺囑見證人之意甚明。另就遺囑人戊○○口述遺囑要旨之過程,雖僅有代筆人兼見證人寅○○為較具體之證述,證稱代筆遺囑內容相關不動產之地號、建號、應有部分及建物地址,其中部分係遺囑人戊○○主動表示,部分是證人寅○○詢問遺囑人戊○○後由遺囑人戊○○被動表示,遺囑人戊○○的講法有去提到高雄什麼路的房子、土地、臺南在什麼路的房子、土地,證人寅○○再依據財產資料去確認是不是哪個地號、建號及建物的地點,而不動產歸何人以及由幾個人去分配,這部份是由遺囑人戊○○去口述,證人寅○○提示只是再跟遺囑人戊○○確認如財產資料所記載的哪一個地號、建號以及門牌號碼等語;並參酌證人辛○○證述印象中土地還是建物如何分配是遺囑人戊○○在律師事務所說的,且印象中只有高雄的房子要給原告,其他證人辛○○均不記得等語,證人甲○○則證述好像是遺囑人戊○○在講,證人甲○○忘記律師有打字還是用筆記,印象中遺囑人戊○○說房產要給原告等語;再稽之系爭代筆遺囑之內容,除第一點就遺囑人戊○○所有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歸由原告一人取得外,其餘第二點之遺囑人戊○○所有高雄土地應有部分由被告乙○○取得,第三點、第四點所示遺囑人戊○○之不動產由遺囑人戊○○之4名子女均分等情,是由系爭代筆遺囑有利原告之部分,與上開證人辛○○、甲○○記憶中證述之情相符一節以觀,衡情應認系爭代筆遺囑內容,確係代筆人兼見證人寅○○基於遺囑人戊○○之意思,並依遺囑人戊○○口述遺囑意旨所製作。另上開民法第1194條規定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之法定程序,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只需將遺囑意旨以文字表明即無不可,是由代筆人兼見證人親自書寫固屬之,然於現今電腦打字普遍迅速之時代,由代筆人兼見證人起稿後,將遺囑意旨打字者,亦屬合法,是本件系爭代筆遺囑縱係見證人兼代筆人寅○○以電腦打字方式為之,仍無礙系爭代筆遺囑之效力,附此指明。

⒊至被告乙○○、丁○○雖抗辯系爭代筆遺囑上之筆跡非遺囑人戊○○所為,而有送鑑定筆跡真偽之必要等語。然經審視被告所提出之遺囑人戊○○之其他簽名,難認與系爭代筆遺囑上遺囑人戊○○簽名之筆跡有明顯不符之處,況系爭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即證人寅○○、辛○○、甲○○,均已於本院具結證述系爭代筆遺囑上遺囑人戊○○之簽名為遺囑人戊○○所為,並考量系爭代筆遺囑之代筆人兼見證人寅○○為執業律師,執行業務本應遵守律師倫理規範,須基於誠信、公平、理性及良知,亦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行為之義務,是本院認被告乙○○、丁○○此部分調查證據之聲請,並無調查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本件系爭代筆遺囑既合乎民法第1194條規定之要件,堪認系爭代筆遺囑為有效。從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代筆遺囑為有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真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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