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執事聲字第75號
- 抗告人
- 林文山
抗告人與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
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執事聲字第75號
抗告人與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
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