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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執事聲字第75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彭振湘

抗告人
林文山

抗告人與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

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執事聲字第75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