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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34號

聲請迴避事件之抗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黃聖涵童來好田幸艷

再抗告人
耿漢生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熱帶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小字第813號),聲請法官迴避,對於民國111年3月9日本院111年度抗字第3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熱帶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請求再抗告人給付積欠之管理、清潔費合計新臺幣(下同)42,610元及利息乙事,經本院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小字第813號給付管理費事件受理,該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10萬元,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再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99號裁定聲請駁回,再抗告人提起抗告,復經本院110年度抗字第34號裁定抗告駁回,依首開規定,不得對第二審裁判再為抗告。是再抗告人對於本院111年3月9日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本件再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童來好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4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事件之抗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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