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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45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林福來余玟慧張玉萱

聲請人
施淑美

張閔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季芬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南簡字第1841號、111年度簡上字第45號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22條前段,未依程序調解、開庭審理,逕自判決,沒收聲請人合法繳納之裁判費,爰聲請返還裁判費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5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至於法院以裁判駁回訴訟之全部或一部者,尚非得聲請法院返還裁判費之事由。

三、查,聲請人雖以其訴經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為由,聲請退還裁判費,惟因此非得聲請法院退還裁判費之事由,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5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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