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841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廖建瑋

上訴人
原告
張閔景
原告
兼 訴 訟
代理人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9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廖建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841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