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00號
- 原告
- 張閔景
- 兼訴訟代理人
-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95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撤銷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教示欄罰鍰,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判決顯示原告共被處90,000元之罰鍰,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則請求開庭審理本院110年度南簡字第1841號、111年度簡上字第45號、111年度聲字第47號,係分別對上開確定裁判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其中本院110年度南簡字第1841號、111年度簡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17,957元,第二審裁判費為6,780元,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7號裁定部分則須繳裁判費1,000元。綜上,本件應徵收裁判費共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内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