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6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王淑惠

原告
呂佳憲
訴訟代理人
林邵涵
被告
許惠娟

曾兆陽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另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附表所示房地,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附表所示房地所得受之利益數額為據。而本案原告係於民國111年9月21日與被告曾兆陽以4分1及4分之3之比例,向本院民事執行處得標買受附表所示房地,原告應有部分拍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697元【計算式:(3,200元+352,000元+3,200元+3,200元+265,189元)×1/4,元以下四捨五入】乙情,有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審酌上開拍定之時間與本案繫屬時間相近,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6,697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原告與被告曾兆陽共有拍定之權利範圍及拍定金額 原告應有部分換算之拍定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0000000分之156 拍定金額3,200元 8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40分之1 拍定金額352,000元  88,00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號建物 400000分之78 拍定金額3,200元 80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0○號建物 400000分之78 拍定金額3,200元 800元 5 臺南市○區○○段00000○號建物 4分之1 拍定金額265,189元 66,2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                                    156,697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65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