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 聲請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雅莉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蔡康水
- 相對人
- 劉慶忠律師即楊政憲之遺產管理人
- 債務人
- 楊大龍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智能
- 法定代理人
- 楊淑媜
- 法定代理人
- 楊淑惠
- 法定代理人
- 劉慶忠律師即楊政憲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楊政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楊大龍工業有限公司、楊政憲向聲請人之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7月23日起至116年7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楊大龍工業有限公司、楊政憲向聲請人借款,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4,876,280元②946,214元③5,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已取得執行名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因楊政憲於89年1月2日死亡,經本院選任劉慶忠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紀錄表、本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抗字第40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而相對人劉慶忠律師即楊政憲之遺產管理人於收受上開通知後,具狀表示該債權已罹於時效等,惟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之存否或罹逾時效,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3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北區 大北門段 278 8.14 8分之1 重測前:公園段465地號 002 臺南市 北區 大北門段 279 104.75 8分之1 重測前:公園段464地號 附表(建物)︰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36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合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材料及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計 位 範圍 001 97 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層樓房竹瓦造 43.36 43.36 平方公尺 8分之1 重測前:公園段83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