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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03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羅郁棣陳谷鴻柯雅惠

再審聲請人 蔡佳足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李俊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112年度南小上字第68號確定裁定(原審判決:112年度南小字第1061號)不服提起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03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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