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字第7號
- 再審原告
- 施淑美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保險字第1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裁判,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保險字第1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裁判,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17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再審原告迄今仍未繳納再審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本院卷第67-81頁),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