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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617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1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冠宏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之規定對相對人核發債權憑證,惟查,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中市,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蘇嬿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6175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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