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617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冠宏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之規定對相對人核發債權憑證,惟查,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中市,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