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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6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3 日

聲請人
陳清美
相對人
林陳瓊珠即林立屏之繼承人
債務人
林室融即林立屏之繼承人

林柏瑾即林立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甲○○(歿)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2年3月12日,並以第三人甲○○(歿)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甲○○(歿)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000,000元。又附表所示不動產,雖已於112年2月14日因繼承登記予相對人林陳瓊珠,惟依前開說明,登記於其上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本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函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6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左鎮區 山豹段 41 1644.00 全部 002 臺南市 左鎮區 山豹段 42 3036.00 全部 003 臺南市 左鎮區 山豹段 42-1 1232.00 全部 004 臺南市 左鎮區 山豹段 42-2 5383.00 全部 005 臺南市 左鎮區 山豹段 43 242.00 全部 006 臺南市 左鎮區 山豹段 43-1 1319.00 全部 007 臺南市 左鎮區 山豹段 43-2 2968.00 全部 008 臺南市 左鎮區 山豹段 44 2119.00 全部 009 臺南市 左鎮區 山豹段 45 257.00 全部 010 臺南市 左鎮區 山豹段 46 1528.00 全部 011 臺南市 左鎮區 山豹段 46-1 3257.00 2分之1 012 臺南市 左鎮區 山豹段 46-3 7818.00 全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68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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