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83號
- 聲請人
- 葉𨧷霞
- 代理人
- 梁家瑜律師
- 相對人
- 翁淑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24號民事判決在案,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但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全部扶助,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不服本院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24號民事判決,已提起上訴,有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90號卷宗可參。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1份為證,應屬實在。又依聲請人上訴主張,形式上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告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