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施淑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學堂
莊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8月3日本院新市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3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夫妻仗著是社區A棟的委員,在社區作威作福,欺負弱勢的上訴人,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1年度新小字第623號(下稱系爭623號事件)法官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審理,造成冤案,縱放被上訴人在社區日益囂張,上訴人求償新臺幣(下同)3萬元本應
上訴人的私人信件和不起訴處分書,上訴人拿下,被上訴人又貼,上訴人在民國111年11月6日及111年11月8日始拍照呈證,被上訴人侵害上訴人名聲人格權,應負法律責任,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新小字第59號(下稱系爭59號事件)縱放被上訴人,上訴人求償3萬元本應法官賠償;上訴人已繳系爭59號事件裁判費已補起訴狀而不更裁,縱放被上訴人,上訴人求償3萬元本應法官賠償;被上訴人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646號(下稱系爭22646號案件)說謊,系爭22646號案件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縱放被上訴人,上訴人求償3萬元本應檢察官賠償;系爭22646號案件案發為晚上,因被上訴人追逐強制下,上訴人手機影像晃動,無法對焦幾近全黑,造成影像不清,被上訴人在系爭22646號案件說謊沒有追逐上訴人,沒有不讓上訴人回家,王學堂雖然腳受傷,柱枴杖,還相當靈敏,他先追過來,莊雅雲再追過來用手機對著上訴人拍,上訴人才反拍自保,錄影、錄音光碟中間的腳步聲就是被上訴人不斷追逐、強制後退,步步進逼上訴人聲音,直到有人通知社區警衛過來,才放上訴人走;在系爭623號事件,莊雅雲開庭時演戲假裝害怕看到上訴人,判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22條,未制裁縱放被上訴人,判決後被上訴人夫妻在社區猖狂廣傳判決於社區軟體社群群組,合理化其所犯行為,繼續抹黑造謠上訴人,莊雅雲變本加厲在社區A棟出入口公然侮辱上訴人,上傳群組破壞上訴人名譽,繼續抹黑造謠事證,求償3萬元;上訴人當天只是拿自己信箱的信,與莊雅雲帶2個小孩不期而遇,就往上訴人拍攝,辱罵上訴人是惡鄰,危害社區要上訴人搬走,莊雅雲妨害上訴人的居住及出入自由,威脅上訴人不要出現在他們母子面前等語。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5萬元,並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被上訴人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審就上訴人之請求,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起訴,上訴人不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譯文一、 施淑美:你再給我亂傳群組你就知道,我沒有傳,你傳你就違法。 莊雅雲:最好違法。 譯文二、 施淑美:我們選你們去設吸煙區的,王學堂F棟,許惠美B棟,李盈威阿波羅廣場的舞台。 莊雅雲:你怎麼那麼愛我老公? 施淑美:菸害社區誰會愛你們? 莊雅雲:每天在那邊唸,菸害社區還有什麼,你危害社會。 施淑美:危害空氣。 莊雅雲:危害社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40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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