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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2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蘇正賢施介元王淑惠

上訴人
即原告
施淑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王學堂

莊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8月3日本院新市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3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夫妻仗著是社區A棟的委員,在社區作威作福,欺負弱勢的上訴人,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1年度新小字第623號(下稱系爭623號事件)法官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審理,造成冤案,縱放被上訴人在社區日益囂張,上訴人求償新臺幣(下同)3萬元本應

上訴人的私人信件和不起訴處分書,上訴人拿下,被上訴人又貼,上訴人在民國111年11月6日及111年11月8日始拍照呈證,被上訴人侵害上訴人名聲人格權,應負法律責任,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新小字第59號(下稱系爭59號事件)縱放被上訴人,上訴人求償3萬元本應法官賠償;上訴人已繳系爭59號事件裁判費已補起訴狀而不更裁,縱放被上訴人,上訴人求償3萬元本應法官賠償;被上訴人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646號(下稱系爭22646號案件)說謊,系爭22646號案件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縱放被上訴人,上訴人求償3萬元本應檢察官賠償;系爭22646號案件案發為晚上,因被上訴人追逐強制下,上訴人手機影像晃動,無法對焦幾近全黑,造成影像不清,被上訴人在系爭22646號案件說謊沒有追逐上訴人,沒有不讓上訴人回家,王學堂雖然腳受傷,柱枴杖,還相當靈敏,他先追過來,莊雅雲再追過來用手機對著上訴人拍,上訴人才反拍自保,錄影、錄音光碟中間的腳步聲就是被上訴人不斷追逐、強制後退,步步進逼上訴人聲音,直到有人通知社區警衛過來,才放上訴人走;在系爭623號事件,莊雅雲開庭時演戲假裝害怕看到上訴人,判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22條,未制裁縱放被上訴人,判決後被上訴人夫妻在社區猖狂廣傳判決於社區軟體社群群組,合理化其所犯行為,繼續抹黑造謠上訴人,莊雅雲變本加厲在社區A棟出入口公然侮辱上訴人,上傳群組破壞上訴人名譽,繼續抹黑造謠事證,求償3萬元;上訴人當天只是拿自己信箱的信,與莊雅雲帶2個小孩不期而遇,就往上訴人拍攝,辱罵上訴人是惡鄰,危害社區要上訴人搬走,莊雅雲妨害上訴人的居住及出入自由,威脅上訴人不要出現在他們母子面前等語。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5萬元,並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被上訴人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審就上訴人之請求,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起訴,上訴人不服

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略以:原審法官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21條言詞辯論,命上訴人補正開庭審理,原審法官瀆職協助變造文書、未勘驗上訴人提出之光碟,未經審理即審判,上訴人求償懲罰性賠償金,上開判決及不起訴處分書縱放被上訴人,莊雅雲現仍為A棟委員,繼續欺壓上訴人,在A棟入口公然辱罵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搬離社區侵害上訴人憲法保障之住居遷徙自由,原審法官在111年度新小字第284號協助被上訴人變造文書脫罪,莊雅雲在臺南市○○區○○路00號之5旁對上訴人位於同路段203號住宅騎樓監拍上訴人及上訴人長子,上訴人上前詢問時,莊雅雲即進入社區,不久後又出來,繼續妨害上訴人名譽、住宅隱私,以鏡子強制照上訴人,以鏡子往上訴人方向摔碎,在社區誣指上訴人摔碎鏡子讓其受傷,手部包紗布裝受傷妨害上訴人名譽並準備驗傷提告上訴人,請求調閱社區監視器畫面、上訴人手機錄影影片5段、截圖3張等語。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5萬元,並自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系爭623號事件、系爭59號事件、本件原審暨上訴審訴訟費均由被上訴人負擔。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63條規定自明。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又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且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㈡經查:⒈上訴人於系爭623號事件主張王學堂於社區公共空間抽菸,莊雅雲違反居家隔離,及被上訴人2人於111年6月21日夜間追逐上訴人,請求王學堂、莊雅雲損害賠償等語,經法院審理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於系爭59號事件主張被上訴人於社區公布欄張貼信件及不起訴處分書、追逐上訴人,請求王學堂、莊雅雲損害賠償等語,因上訴人未附起訴狀繕本,經系爭59號事件發函通知補正,上訴人未遵期補正,而裁定駁回上訴人該案之起訴;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11年6月21日夜間追逐上訴人,不讓上訴人離開,對被上訴人提起妨害自由刑事告訴,經系爭22646號案件檢察官勘驗兩造各自提出手機拍攝影像後,認被上訴人妨害自由之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是系爭623、59號事件法官依法為判決或裁定,系爭22646號案件檢察官經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尚難認有何上訴人所稱冤案之情事,況上訴人主張系爭623、59號事件法官及系爭22646號案件檢察官縱放被上訴人,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本應由法官、檢察官賠償等語,然聲明卻請求被上訴人損害賠償,顯無理由。  ⒉上訴人另以被上訴人於社區公布欄張貼判決及不起訴處分書,另於社區社群群組上傳判決及不起訴處分書,認損及上訴人名譽,侵害人格權,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云云。惟判決及不起訴處分書,分別為法院及檢察署基於公權力製作之文書,為公文書,依民事訴訟法第355條第1項規定,公文書內容推定為真正。另法院組織法第83條復規定,各級法院應以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公開之判決書,含自然人之姓名。可見,判決及不起訴處分書均為得公開之公文書,記載內容亦為可受公評之事,被上訴人張貼及上傳判決、不起訴處分書之行為,自非造謠,亦無違法可言,不該當侵權行為。⒊上訴人又以莊雅雲於111年11月23日在社區A棟出入口公然辱罵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等語,但依上訴人起訴狀第2頁所載自書譯文如附表所示,其二人對話顯屬互相怨懟,未達貶損名譽之程度,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3萬元,仍屬無據,不予准許。 五、綜上,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1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原審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上訴。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449條第1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法官賠償;被上訴人故意在社區A棟公佈欄張貼上訴人給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王淑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譯文一、 施淑美:你再給我亂傳群組你就知道,我沒有傳,你傳你就違法。 莊雅雲:最好違法。 譯文二、 施淑美:我們選你們去設吸煙區的,王學堂F棟,許惠美B棟,李盈威阿波羅廣場的舞台。 莊雅雲:你怎麼那麼愛我老公? 施淑美:菸害社區誰會愛你們? 莊雅雲:每天在那邊唸,菸害社區還有什麼,你危害社會。 施淑美:危害空氣。 莊雅雲:危害社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40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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