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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葉淑儀林雯娟伍逸康

再審原告
邱士哲
再審被告
周政興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70號裁定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7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規定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再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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