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號
- 再審原告
- 邱士哲
- 再審被告
- 周政興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70號裁定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7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規定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再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