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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護字第47號

延長安置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葉惠玲

聲請人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盧禹璁
相對人
○A
法定代理人
○B
送臺南市○○區○○路0段0號0樓「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C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相對人自民國112年4月9日起至民國113年4月8日止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12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安置後45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又法院依前條之聲請,於相關事證調查完竣後7日內對被害人為下列裁定:一、認無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並交付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其為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亦同。

二、認有安置之必要者,應裁定安置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設立或委託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或其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二年。

三、其他適當之處遇方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本案相對人○A業於民國112年1月6日起由聲請人緊急安置之,並經鈞院112年度護字第13號裁定相對人○A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3個月在案。

(二)本案性剝削兒少相對人○A於111年11月至12月期間以網路交友軟體結識5位男性網友,並分別與之進行5次對價性行為,本案已於112年1月6日於新營分局中山派出所完成筆錄。

(三)評估相對人○A對於對價性行為一事具有認同感,且無法辨識其危險性,相對人○A對於風險辨識及人我界線之概念尚待強化,另相對人○A之法定代理人○B對於相對人○A所需照顧需求親職能力有限,仍需建立○B了解相對人○A的發展需求進而提昇親職功能。

(四)為維護相對人○A身心健全發展及人身安全之考量,請鈞院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A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12個月,以保障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事件評估報告1件、衛生福利部雲林教養院學員觀察輔導報告表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3件、本院112年度護字第13號繼續安置事件卷宗核閱綦詳,相對人雖因想回家而不同意接受安置,有表達意願書1件附卷可稽,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B因不同意安置相對人而對於本院112年度護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該繼續安置事件曾函詢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C之意見,○C逾期未表示意見,且依上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事件評估報告內容評估分析略以:「…第四部份:綜合評估及處遇方式建議。㈠綜合評估:宜對安置與返家之優劣勢和限制(高危險因子)進行評估比較:⒈個人部分:安置所帶來的優勢為案主(即相對人○A)可以免於再次落入性剝削或性侵害之情事,身心發展可以回復該年紀應有的發展;劣勢為案主需要離開原生家庭,離開原來的生活圈;造成案主可能因適應新環境而造成額外的壓力。⒉案家部分:優勢為案父母(即○B、○C)可以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並有相關資源的引入。㈡建議處遇方式:聲請安置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理由:案主返家有再次受害風險)」等語,又上開衛生福利部雲林教養院學員觀察輔導報告表對相對人之未來處遇建議亦記載:「㈠個案工作:⒈因案主(即相對人○A)現為國中教育階段,已轉銜本院合作式中途學校,俾利協助案主接續學業。⒉入院會談時,案主透露國中一年級時受同校學長以交往前提為由,邀約見面並發生性行為,後並未依約與案主交往,本院知悉後於24小時内依規定完成通報在案。觀察案主在自我保護觀念尚待引導強化,且須調整正確交友觀念。擬持續留意案主在院人際互動關係,適時介入輔導處遇,擬宣導正確價值觀,並陪同案主訂定具體化改善目標。㈡案家工作:⒈案父(即○B)現有親職功能較侷限於物質的提供,對於案主遭受性剝削所面臨的危險,及後續如何預防,在價值觀及行動上均待強化穩定。建請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持續鼓勵案父增強正向的教養行為,協助案家發展有效的親職教養模式,促進親子間互動溝通。⒉案祖母雖理解案主的生活,但較難意識案主生活可能出現的風險,然案祖母會關注案主的情緒穩定且對於案主相關事務皆能積極提供協助。惟本次案祖母及案父對於案主機構安置之安排,頗有怨言,認為案主對於環境適應力較弱,轉換居住環境對其情緒穩定性極為不利,甚或安置翌日出現吞食洗衣粉之行為,擔憂案主情緒將更為失控。本院後續採取策略為主動告知案主生活情形,輔導團隊提高對案主的關懷密度,並透過身心醫療資源協助案主情緒穩定,現階段案家人雖理解機構安置的處遇,但仍期待案主能儘快結束機構安置以順利返家。」等語,是本院考量相對人尚未成年,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價值觀有所偏頗,其法定代理人○B、○C無法給予相對人適當之管教及保護,親屬支持系統尚待觀察,家庭功能難以發揮,顯見現階段之內在及外在環境對相對人均屬不利,為導正相對人偏差之價值觀,斟酌相對人之最佳利益,可認前開評估報告之評估建議應屬合法妥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准將相對人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12個月,以給予協助及提供穩定環境並予專業輔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附件112年度護字第47號姓名、年籍、住所對照表:

一、○A即A01:○,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段000號現由臺南市政府安置中

二、○B即A02:○,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段000號居○○市○○區○○路00○00號

三、○C即A03:○,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縣○○市○○街00號00樓之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護字第47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延長安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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