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83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 送達代收人
- 柯宏賢
-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 樓及11樓
- 住同上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男德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以曾男德為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8日聲請本院查詢相對人之保險,惟查相對人已於112年10月31日死亡,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相對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以之為執行相對人即不合法,聲請人復未表示改列其繼承人為相對人而加以執行,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