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3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方成國
- 代理人
- 任雅琪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3年5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於抗告程序。
二、查抗告人聲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28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法官迴避,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3年5月6日以113年度聲字第63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茲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