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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3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張玉萱陳䊹伊陳品謙

抗告人
即聲請人
方成國
代理人
任雅琪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3年5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於抗告程序。

二、查抗告人聲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28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法官迴避,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3年5月6日以113年度聲字第63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茲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陳䊹伊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3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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