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4號
- 原告
- 大錸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閻銘仁
- 原告
- 蕭文惠
- 被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
- 被告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被告
-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裁判意旨參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金額為據,經核定共為26,838,776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