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9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925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科學園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璧如 代 理 人 莊瑋翊 債 務 人 王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王俊傑之勞保加保資料,經調查結果:債務人勞保現加保於公司地址設於南投縣○○市○○街00 號1樓之第三人錩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處,非在本院轄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