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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925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7 日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科學園區分公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璧如
代理人
莊瑋翊
債務人
王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王俊傑之勞保加保資料,經調查結果:債務人勞保現加保於公司地址設於南投縣○○市○○街00號1樓之第三人錩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處,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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