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875號
- 聲請人
- 朱增强
詹朱玫瑛
朱育嫻
簡朱晚翠
朱翠連
朱翠淋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不明,始得為之。又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85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朱鄭虹花(下稱被繼承人,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88年2月11日死亡),由聲請人等人繼承,惟親屬會議未依民法第1147條之規定召開親屬會議,經繼承人以存證信函告知繼承人召開親屬會議,惟繼承人均置之不理,今被繼承人所遺財產無多,而生前有無負債及負債多少,有無遺囑指示均不得而知,為釐清相關遺產之有無,聲請鈞院選任聲請人朱育嫻為遺產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雖據提出遺產清冊、戶籍謄本、本院民事裁定等資料為佐。然被繼承人於民國88年2月11日死亡(即繼承開始時),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即聲請人朱增強、詹朱玫瑛、朱育嫻、簡朱晚翠、朱翠連、朱翠淋等人均尚生存,且未聲明拋棄繼承權,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親等關聯表、索引卡查詢資料等在卷可參,則聲請人等即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本件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要件。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