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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吳金芳

原告
大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銘仁
原告
蕭文惠
被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被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裁判意旨參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金額為據,經核定共為26,838,776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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