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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7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王偉為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翁淑蕊
訴訟代理人
馬明豪
被告
花米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主張「775,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5,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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