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70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堅
- 訴訟代理人
- 翁淑蕊
- 訴訟代理人
- 馬明豪
- 被告
- 花米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主張「775,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5,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