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9號
- 原告
-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智先
- 訴訟代理人
- 王柏閔
- 被告
- 王彰榮
黃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4,868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59號
黃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4,868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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