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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吳金芳

原告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王柏閔
被告
王彰榮

黃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4,868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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