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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26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陳品謙

抗告人
即原告
施淑美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28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77條之2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亦有明文。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95條之1準用於抗告程序。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28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茲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26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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