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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684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9 日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住同上
代理人
劉建顯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務人
王晨宇即王進生
設臺北市○○區○○路00號

           住○○市○○區○○○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王晨宇即王進生之勞保資料並據以執行,經調查後,債務人勞保現加保於公司位於臺北市松山區之第三人尼賀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移轉至有管轄權之法院執行。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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