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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盧亨龍

抗告人
即聲請人
許凱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36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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