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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654號

確認證書法律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楊亞臻

原告
謝秉舟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請求證書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定有明文。確認之訴,除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存否外,其訴訟標的以法律關係為限。所謂法律關係,通常須為私法上之法律關係,至公法上之法律關係,非有特別規定,不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須具備二要件,一為確認利益,二為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若欠缺其一,其訴即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而應予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21號判決意旨參照)。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確認成大醫院醫師訓練證書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在,可做為負責醫師證明文件。」然此聲明究係要確認何種法律關係、何種法律關係之何基礎事實均不明,原告應補正說明係請求確認何種法律關係,或何種法律關係之何基礎事實,及確認利益分別為何;若係請求確認某法律關係基礎事實,應陳明有何不能提起他訴訟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上述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654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證書法律關係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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