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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65號

返還股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劉佳龍

原告
莊惠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股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295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48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客觀訴之預備合併,乃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就備位之訴為勝訴判決之訴之合併,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1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其中先位聲明為:「被告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友公司)、被告莊玉如應將登記於被告莊玉如名下之華友公司股權5萬股,變更登記予原告及選定人等三人公同共有。」;備位聲明則為:「㈠若先位聲明之變更股權登記為不可能或無法回復,被告華友公司、被告莊玉如、被告歐美透應連帶給付原告及選定人等三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華友公司、被告歐美透應連帶給付原告及選定人等三人33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此有原告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

三、又先位聲明請求被告華友公司、被告莊玉如應將登記於被告莊玉如名下之華友公司股權5萬股,變更登記予原告及選定人等三人公同共有,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股權5萬股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斷。查華友公司係一未上市或上櫃公司,並無公開交易價格,參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於民國115年7月27日以北區國稅新莊營字第1152452784號函檢送之華友公司113、114年度資產負債表所示,其中華友公司114年度之資產淨值為2906萬6723元(即資產總額3035萬4848元元扣除負債總額128萬8125元之權益總額),而華友公司114年間已發行股份為250萬股,則每股淨值為11.627元(計算式:2906萬6723元÷250萬股=11.627元/股,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是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萬1350元(計算式:5萬股×11.627元/股=58萬13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查,原告備位聲明第一、二項之本金、利息計算應如附表所列之數額,總金額為134萬3699元,是原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4萬3699元。而原告之先位、備位聲明,係請求法院就先位聲明先為裁判,於先位聲明無理由時,再就備位聲明為裁判,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4萬36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計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備位聲明1 (請求金額50萬元) 1 本金 50萬元     50萬  2 利息 50萬元 94年12月28日 115年7月15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20+200/365) 5% 51萬3,699元  小計       101萬3,699元 備位聲明2 (請求金額33萬元) 1 本金 33萬元     33萬元  2 利息 33萬元 起訴狀送達翌日 清償日 0 5% 0元  小計       33萬元 合計        134萬3699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765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股權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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