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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第三一五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第三一五號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環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杭倫

~B法院書記官 陳怡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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