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票字第五四一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票字第五四一四號
- 聲請人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南台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到期日為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吳坤芳
~B法院書記官 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