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維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3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杜恊助
- 代理人
- 號
- 代理人
- 之1
- 被告
- 丙○○
乙○○
5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肆拾伍萬柒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維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德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邀同被告杜恊助、丙○○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九百八十三萬元,約定借款利率為百分之三點一五,並依原噹公告基準放款利率機動調整,借款期間為五年,即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分六十期,每期一個月,自第一期至第六十期按期付息一次,到期日還清本金;如有任何一期債務不依約付息時,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償還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被告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貸放後,對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之貸款本息即未繳納,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八百四十五萬七千八百八十二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放款撥出轉帳傳票影本、公告指標利率表、放款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影本等件為證,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八百四十五萬七千八百八十二元,及自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七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