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985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9853號
- 聲請人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京品團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2月18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19,456元,到期日為民國95年7月2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