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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5號

指定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葉惠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5號

聲請人
臺南縣白河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張連峰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張連峰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連峰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定有明文。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前揭規定意旨,於繼承人皆拋棄其繼承權,無人繼承時,亦應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俾為遺產之處置。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連峰(原名張榮松,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白河鎮崎內里八鄰頭前溪十六之一號)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皆已依法拋棄繼承,且親屬會議亦未於繼承開始後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又被繼承人張連峰生前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四十五萬元,並以其所有坐落台南縣白河鎮○○○段二五之二六地號土地向聲請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以供擔保,是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連峰之債權人而為利害關係人,今被繼承人張連峰死亡,為免聲請人無法行使債權而影響權益,聲請人為此爰聲請鈞院裁定選任被繼承人張連峰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家事法庭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南院慧家儒九一年度繼字第九五二號函影本一件、繼承系統表一件、戶籍謄本十一件、除戶謄本四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借據影本一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繼字第八九四號、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九五二號拋棄繼承聲請事件卷宗核閱綦詳,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又查被繼承人張連峰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皆已依法拋棄繼承權經本院准予備查,且未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張連峰為聲請人之債務人,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連峰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張連峰之法定繼承人皆已依法拋棄繼承權經本院准予備查,復未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且經本院函詢被繼承人張連峰之原繼承人即其配偶、子女、兄弟姊妹等人,渠等均無擔任被繼承人張連峰之遺產管理人之意願,足徵被繼承人張連峰之原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張連峰遺產之處置已漠不關心;又查被繼承人張連峰之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為使被繼承人張連峰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張連峰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秀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5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遺產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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