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8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蔡孟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告
丁○○○

一、原告與被告南亞瓦斯興業有限公司、甲○○、乙○○、辛○○、庚○○、丙○○、己○○、戊○○、壬○○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於土地相鄰關係,請求命被告將種植於其土地內之樹木修剪,及將排水孔移除,不得將排水注入原告之土地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現為新台幣150萬元)加10分之1定之,故核定之價額為新台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按被告人數,於收送送達5日內提出起訴狀繕本9份。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孟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8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