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79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799號
- 聲請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丙○○
- 相對人
- 沅豐資訊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大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6月26日起至145年6月2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大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6月27日邀同第三人甲○○、王國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0年6月2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大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自96年11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712,59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甲○○已於96年10月29日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沅豐資訊管理有限公司,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5件、借據1件、客戶往來明細查詢2件、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799號│├──┬────────────────┬─┬─────┬────┬──────┤│ │土地坐 落 │地│ 面 積 │ │ ││編號├───┬────┬───┬───┤ ├─────┤權利範圍│備 考││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 平方公尺 ││ │├──┼───┼────┼───┼───┼─┼─────┼────┼──────┤│001 │臺南市│安南區 ○○○段│463 │養│30,285.82 │56分之2 │因分割增加地││ │ │ │ │ │ │ │ │號:463-1、 ││ │ │ │ │ │ │ │ │463-2地號 │├──┼───┼────┼───┼───┼─┼─────┼────┼──────┤│002 │臺南市│安南區 ○○○段│463-1 │養│22,266.23 │56分之2 │分割自:463 ││ │ │ │ │ │ │ │ │地號 │├──┼───┼────┼───┼───┼─┼─────┼────┼──────┤│003 │臺南市│安南區 ○○○段│463-2 │養│6,203.01 │56分之2 │分割自:463 ││ │ │ │ │ │ │ │ │地號 │├──┼───┼────┼───┼───┼─┼─────┼────┼──────┤│004 │臺南市│安南區 ○○○段│467 │養│95,280.61 │56分之2 │ │├──┼───┼────┼───┼───┼─┼─────┼────┼──────┤│005 │臺南市│安南區 ○○○段│469 │養│101,783.04│56分之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