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7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正宏律師
- 被告
- 黃家駒
- 被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三民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可參,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固主張本件借款之債務履行地為原告之住所台南縣佳里鎮,然據原告提出被告借款時所簽發、作為清償用之支票,其付款地為高雄市○○○路,若按原告所主張之被告有借款情事,則該借款之債務履行地應為高雄市。又原告主張本件被告於開庭前提出答辯狀,未抗辯管轄權,且開庭期日屬言詞辯論,應有擬制合意管轄之適用。惟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民事訴訟法第192條定有明文,本院97年4月21日之期日尚未進行至當事人聲明,被告即就管轄權部分提出抗辯,是尚無民事訴訟法第25條擬制合意管轄之適用。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