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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分割共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原告
丙○○
被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台南市○○區○○段969地號、 面積4240點93平方公尺土地,應分割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1064點47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丙○○所有;編號乙部分面積2162點88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乙○○所有;編號丙部分面積1013點58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甲○○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負擔千分之510,由被告甲○○負擔千分之239,其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坐落台南市○○區○○段969地號、 地目田、面積4240點93平方公尺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原告之應有部分為1000分之251, 而被告乙○○之應有部分為1000分之510, 被告乙○○之應有部分為1000分之239,兩造對於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特約, 且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惟對於分割方法迄今仍未能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2項規定,請求將系爭土地分割如附圖(即台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民國97年6月3日製作之土地複丈成果圖,亦即甲案)所示,復陳明林致(已死亡,即系爭土地原所有人,亦即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已死亡之配偶林義福之父親)生前所立遺囑之分配耕作位置,原告之耕作位置即在系爭土地北邊,故請求依附圖所示將系爭土地之北邊位置分割予原告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乙○○部分:自林致之遺囑中,可看出應維持共有關係,否則應將系爭土地賣出,以避免爭議,如真要分割,亦不同意原告所提如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並另提分割方案如台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民國97年6月13日製作之 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分割方案。

三、被告甲○○部分:同意分割系爭土地,但不同意原告所提如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並以其先夫林義福自林致所繼承之遺產最少,應分得系爭土地之最北邊,以為補償,復另提分割方案如 台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民國97年8月14日製作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分割方案。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除共有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左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二、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原告之應有部分為1000分之251,而被告乙○○之應有部分為1000分之510,被告乙○○之應有部分為1000分之239, 而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共有人又無不分割之特約,惟對於分割方法,迄未能達成協議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為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查,系爭土地目前周圍均未臨路,其上除坐落被告乙○○之子所有之鐵皮屋2間外,均為空地,有本院97年4月11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且經本院囑託台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派員測量,並製有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

(三)本院審酌系爭土地為長方形,目前雖均未面臨道路,但台南市政府編製之細部都市計畫中,系爭土地之北邊臨10公尺寬之計畫道路,而系爭土地之地形方正、使用現況(其上坐落被告乙○○之子之2間鐵皮屋)、 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對分割方案之意願、各共有人分得土地之完整性、通行之便利性、經濟效用之發揮及土地之利用;及參酌兩造所提三方案之分割方法,均係將系爭土地由北而南依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平行畫分成三塊,只是兩造均欲爭取位於最北邊即面臨計畫道路之位置等情;認將系爭土地由北而南依應有部分比例分成三塊,為適當之分割方法。

(四)本院復審酌兩造不爭執為真正之林致遺囑載明「長安國中使用地(即台南市○○區○○段969-12、969-13地號)分配給義榮(即原告)使用」 (見卷附林致於75年9月25日所立之遺囑),而系爭土地既係原屬林致所有而由兩造繼承取得,尊重林致意思而分割系爭土地,亦屬人倫之常。爰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規定, 將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依附圖所示分割方案,即由原告取得系爭土地最北邊之位置,並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經審核結果,均不能動搖該基礎,且與本件事實之認定無涉,自無庸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4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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