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勞小上字第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小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蘇武亮
- 訴訟代理人
- 洪梅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季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涂欣成律師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本院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勞小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依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又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防禦方法作為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均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仍一再主張:①上訴人之員工除被上訴人及訴外人林昭佑外,另有員工鄭雅慧等四人,乃原審僅以被上訴人及訴外人林昭佑二人即認定加班費與誤餐費為經常性給與,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之違法;②上訴人員工江岱璟誤發加班費、誤餐費、責任津貼之行為,上訴人業已懲處該員工,惟原審對此有利上訴人之事證恝置不論,有判決理由不備之當然違背法令等如上訴狀所載內容。惟查原審判決就其為何認定加班費、誤餐費、責任津貼等,均屬經常性給與,所依憑之證據及理由,業均於原審判決書內詳確論述,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前揭事由,亦均在原審主張,並經原審認定不可採信,凡此核均屬事實認定之範疇。上訴人前揭上訴理由,無非以認定事實之爭執,更其名而指為原審判決違背法令,尚難認已符合首揭判決違背法令之要件。除此之外,並無其他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