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勞小上字第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楊清安蔡美美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小上字第5號

上訴人
鋼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勞小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 2項及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明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之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是以,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否則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勞小字第1號事件受理,並於民國98年6月25日判決在案。雖上訴人不服上開第一審判決而於98年7 月17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但其提出之上訴狀僅記載上訴聲明,並未記載上訴理由,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此有聲明上訴狀附卷可稽。且上訴人上訴迄今已逾20日,亦未遵期補具上訴理由書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 項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並毋庸命其補正,由本院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32第1項、第436條之19,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蔡美美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勞小上字第5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