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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200號

確認離婚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林富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婚字第200號

原告
甲○○
被告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與被告於民國96年7月間協議離婚,原告並於96年7月16日與乙○○結婚,但受外力壓迫,及種種事由受迫而與乙○○離婚,但原告與乙○○仍互動親密。之後,又受迫於外力而與被告再婚,但原告與被告的感情極為不睦。而原告與乙○○是真心相愛,若非外力介入,實在不願離婚。另根據民法「非兩願離婚」,實在不願與乙○○離婚。因而訴請與乙○○之離婚失效,另與被告之再婚為無效等語。

三、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其與乙○○已辦妥離婚登記,然因當初係受外力介入而與乙○○離婚,並非願意離婚,故原告與乙○○之離婚係「非兩願離婚」,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惟縱使原告之主張屬實,然而原告與乙○○受外力介入因而離婚,與渠等間之離婚是否具備法定方式,或是否無效,尚無必然關係。又查,依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乃係請求確認離婚無效,而原告請求確認離婚無效,性質上應係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姑不論其是否合於民法第247條之規定,惟參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所載,其所欲請求確認無效之離婚乃為原告與訴外人乙○○間之離婚,自應以乙○○為被告,乃原告以丙○○為被告,而訴請確認與訴外人乙○○之離婚無效,於法亦有未合。從而,依原告所訴之前開事實,堪認其起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依上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費及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200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離婚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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