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4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49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貿德塑膠化工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當事人欄被告丙○○住址之記載,增列「臺南縣永康市○○路354號15樓之7」、被告乙○○住址之記載「臺南市○○區○村路○段806號5樓之7」,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村路○段806號5樓之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