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49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490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人。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第三人王瑞清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惟因按拋棄繼承應向法院陳報,依聲請人所附聲明書似非向法院為拋棄繼承表示,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3日通知聲請人,命限期於送達次日起7日內應以繼承人共同聲請本件公示催告,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9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49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 │1 │400 │├──┼──────────┼───────┼──┼──┤│00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 │1 │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