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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49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490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人。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第三人王瑞清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惟因按拋棄繼承應向法院陳報,依聲請人所附聲明書似非向法院為拋棄繼承表示,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3日通知聲請人,命限期於送達次日起7日內應以繼承人共同聲請本件公示催告,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9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49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 │1 │400 │├──┼──────────┼───────┼──┼──┤│00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 │1 │80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490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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