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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債務人
王重坤
債權人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官小琪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林玉惠
債權人
台南縣永康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萬生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
臺南縣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施栢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 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8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裁定附卷可稽。經查債務人除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外,別無其他財產,其中坐落臺南縣○○市○○段000地號、同段527地號、同段 529地號、同段530地號等4筆土地,皆係債務人因繼承取得之共有土地,權利範圍均為72分之 1,換算個人應有部分面積僅分別約0.10至3.30平方公尺不等;而債務人另有1992年出廠之汽車乙輛,已使用10餘年之久,殘值甚微,並積欠使用牌照稅新台幣(下同)20,076元(財團費用),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南縣稅務局函等件可資佐證,足認該不動產與汽車均屬不易變價之財產,為求清算程序迅速進行,應返還予債務人;再者,債務人已將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之老年給付 303,104元解交至本院,有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書、本院99年執案字第3356號收據等件在卷足參,故並無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由本院依職權將前開案款分配予各債權人。至於債務人之配偶王秀蓉亦由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且名下無財產,經本院以98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7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等情,有戶籍謄本、前開裁定為證,可見本件並無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實益。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於99年 7月23日以南院龍98司執消債清莊字第35號函將消債條例第 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各債權人後,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財    產    明    細    │   處  分    方    法     │
 ├──┼─────────────┼─────────────┤
 │ 一 │臺南縣○○市○○段000地號 │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  │
 │    │權利範圍:72分之1         │                          │
 │    │面積:3.14平方公尺        │                          │
 ├──┼─────────────┼─────────────┤
 │ 二 │臺南縣○○市○○段000地號 │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  │
 │    │權利範圍:72分之1         │                          │
 │    │面積:3.12平方公尺        │                          │
 ├──┼─────────────┼─────────────┤
 │ 三 │臺南縣○○市○○段000地號 │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  │
 │    │權利範圍:72分之1         │                          │
 │    │面積:3.30平方公尺        │                          │
 ├──┼─────────────┼─────────────┤
 │ 四 │臺南縣○○市○○段000地號 │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  │
 │    │權利範圍:72分之1         │                          │
 │    │面積:0.10平方公尺        │                          │
 ├──┼─────────────┼─────────────┤
 │ 五 │1992年出廠汽車一輛        │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  │
 ├──┼─────────────┼─────────────┤
 │ 六 │債務人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之│無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由本院│
 │    │老年給付,並解交新台幣    │依職權分配予各債權人。    │
 │    │303,104元至本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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