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 債務人
- 王重坤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周
- 代理人
- 官小琪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智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信德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濂松
- 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 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棠
- 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昕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孟峯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慶章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永仁
- 代理人
- 林玉惠
- 債權人
- 台南縣永康市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鄭萬生
- 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五湖
- 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裕南
- 債權人
- 臺南縣稅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施栢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 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8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裁定附卷可稽。經查債務人除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外,別無其他財產,其中坐落臺南縣○○市○○段000地號、同段527地號、同段 529地號、同段530地號等4筆土地,皆係債務人因繼承取得之共有土地,權利範圍均為72分之 1,換算個人應有部分面積僅分別約0.10至3.30平方公尺不等;而債務人另有1992年出廠之汽車乙輛,已使用10餘年之久,殘值甚微,並積欠使用牌照稅新台幣(下同)20,076元(財團費用),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南縣稅務局函等件可資佐證,足認該不動產與汽車均屬不易變價之財產,為求清算程序迅速進行,應返還予債務人;再者,債務人已將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之老年給付 303,104元解交至本院,有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書、本院99年執案字第3356號收據等件在卷足參,故並無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由本院依職權將前開案款分配予各債權人。至於債務人之配偶王秀蓉亦由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且名下無財產,經本院以98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7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等情,有戶籍謄本、前開裁定為證,可見本件並無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實益。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於99年 7月23日以南院龍98司執消債清莊字第35號函將消債條例第 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各債權人後,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財 產 明 細 │ 處 分 方 法 │ ├──┼─────────────┼─────────────┤ │ 一 │臺南縣○○市○○段000地號 │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 │ │ │權利範圍:72分之1 │ │ │ │面積:3.14平方公尺 │ │ ├──┼─────────────┼─────────────┤ │ 二 │臺南縣○○市○○段000地號 │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 │ │ │權利範圍:72分之1 │ │ │ │面積:3.12平方公尺 │ │ ├──┼─────────────┼─────────────┤ │ 三 │臺南縣○○市○○段000地號 │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 │ │ │權利範圍:72分之1 │ │ │ │面積:3.30平方公尺 │ │ ├──┼─────────────┼─────────────┤ │ 四 │臺南縣○○市○○段000地號 │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 │ │ │權利範圍:72分之1 │ │ │ │面積:0.10平方公尺 │ │ ├──┼─────────────┼─────────────┤ │ 五 │1992年出廠汽車一輛 │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 │ ├──┼─────────────┼─────────────┤ │ 六 │債務人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之│無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由本院│ │ │老年給付,並解交新台幣 │依職權分配予各債權人。 │ │ │303,104元至本院。 │ │ └──┴─────────────┴─────────────┘